社保档案的电子化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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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自1988 年1月1日施行以来首次修订的《档案法》,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规定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档案法》对电子档案的合法要件、地位和作用、安全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2020年,可谓电子档案发展的元年。7月6日,为深入推进社保经办“不见面”服务,人社部社保中心、信息中心联合制定并印发《社会保险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落实,加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电子档案的管理和应用,不断优化在线服务流程。


事实上,在提升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便捷化水平的大趋势下,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持续推进“减证便民”、积极探索“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全面推广综合柜员制,档案电子化早已有所涉猎。比如,上海市2013年推行“不见面”“无纸化”办理社保业务时,就同步谋划和开展了电子档案建设工作;2018年,以建设“经办无纸化”社保业务新系统(金保二期)为契机,又提出了完整的符合国家和地方电子档案管理要求的业务需求。吉林省2016年将“业务、档案一体化”提上日程,从最初的“纸、电双套”管理转向后来的电子档案单套管理,社保经办也由此结出了“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的“硕果”。


地方探索、法律地位奠定、“互联网 + 人社”的现实需求,为电子档案的发展注入了动力。按照人社部初步拟定的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家平台要初步实现网上缴费、信息查询、转移接续、自助认证的基本功能。根据《社会保险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充分利用电子档案及共享获取的电子证照、电子材料提取业务数据。防范和化解社保经办领域重大风险、深入推动社保经办数字化转型,电子档案将大有作为。作为社保领域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电子档案的建设和应用发展,必将对未来社保经办管理服务产生深远影响。

 

中国社会保障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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