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中党龄的认定

干部人事档案中“三龄两历一身份”的认定是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的重点,也因其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决策,因此“三龄两历一身份”的认定是一项非常严肃认真的政治工作,一直受到组织人事部门的高度重视。本文主要针对三龄中的党龄信息审核问题和对应的认定办法进行了详细阐述,帮助解决当前干部人事档案党龄的审核和认定。

一、入党时间的审核依据材料

《入党志愿书》是认定入党时间和党员身份的重要材料。审核时主要看档案中的五类、六类材料。五类一般有:入党政审材料;六类主要有:《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1985年《党员登记表》(当时是正式党员的都要填写)、1990年《党员登记表》

二、入党时间的计算方法

审核认定干部入党时间,按照有关党龄计算起始时间的规定进行确认。1969年4月1日-1977年8月11日,入党时间为上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1977年8月12日-1982年9月5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1982年9月6日至今,党时间为支部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为一年。

三、常见问题处理

(一)《入党志愿书》中上级党委批注的入党时间与《关于党龄计算方法》规定不一致的,原则上以上级党委批注的入党时间为准。

(二)对党员身份造假的,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反规定吸收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例如:某干部在工作调动时,托关系从某乡镇开出了虚假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之后在新单位一直按党员进行管理,并担任了党内职务,并且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后因被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党员身份,予以免职,并给予相应处分。同时,为其办理虚假《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当事人都受到了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三)缺少《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缺少的应补充收集,确实找不到的,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是现所在单位党组织会同原入党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党员身份进行甄别,必要时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以确定党员身份。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需由县

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二是确定党员身份后,现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同意。三是根据党员党时实际情况,重新填写《党志愿书》,并在封面上标注“原《党志愿书》丢失,某年某月某日补填”。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在补填的《入党志愿书》封面上加盖公章,并在其“备注”栏目中注明原入党材料丢失的情况和原因。四是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将补填的《入党志愿书》,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补填的《入党志愿书》,一律使用省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入党志愿书》。

(四)入党手续不全的。现单位党组织与原单位党组织沟通,在能够查找到原始入党材料、确定党员身份后,由原单位党组织补齐手续或出具证明(原单位不存在的,须由现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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