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冬,大雪纷飞。
窗外已白茫茫一片。
冷,沁人心扉的冷。
已是凌晨了,窗外空气也似已冻僵。
孙夫人看看外面,心想,明天或许是个晴朗的天。
孙夫人并不是女人,是个如假包换的男人。
他只是姓孙,名“夫人”。
他喜欢家的温暖,留恋妻子的温情,但现在他得出门了。
他望了一眼熟睡的妻儿,打开门,坚定的往黑夜中走去。
这天,公司安排他上零点班。
他是电力公司的职工,他一家大小靠他赚钱养活。
孙夫人是个有责任心的男人,不管是对工作,还是对家庭。
0点10分,孙夫人走到老电厂原318楼路口。
寒风呼啸。越来越冷!
但想到家里的妻儿,孙夫人内心充满温暖。
家,是孙夫人奋斗的动力。
他蹒跚的踩着雪地上,艰难前行。
路已无法分辨,孙夫人滑倒了。
他感觉右脚钻心的疼痛。
他已无法继续前行,雪,还在下。
后经诊断:右踝关节骨折。
2016年4月6日,孙夫人申请工伤认定。
社保部门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关于不予认定孙夫人为因工负伤的决定》。
孙夫人不服,于2016年9月12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社保部门的认定书,要求确认其为工伤。
孙夫人主张其为了上班受到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上班必须经过的合理区域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夫人在上班途中,由于雨雪路滑,摔倒受伤是否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由此可见,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仅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孙夫人受伤,虽然所受到的伤害是发生在上班途中,但是并非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而是由于雨雪路滑,自己摔倒受伤,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
【孙夫人上诉】
孙夫人认为:我是为上班儿受到意外伤害。属于认定工伤范围,即”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上班的必须经过的”合理区域受到伤害”。
如果不是因为上班,我是不会在那里的。因为工作只能在规定时间地点行走,导致受到伤害。应属于工伤范围,即”法律、法规应认定的工伤”。
本人既不属于犯罪,又不吸毒与酗酒,还不是自残。所以应确认工伤。
不安排工作,我就不会出去;不出去则不会受伤。
综上所述,请求确认我属工伤。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孙夫人主要上诉理由是因上班受到意外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且在上班必须经过的合理区域受到伤害,又不属犯罪、吸毒、酗酒、自残,故应认定工伤。
针对上述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我国法律对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虽然孙夫人受到的伤害是发生在上班途中,但是因为雨雪路滑,自己摔倒受伤,其事故是孙夫人个人责任,其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故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孙夫人不符合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情形的规定。
孙夫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特别说明:人物形象虚构,案例真实。
本案案号:(2017)吉04行终12号。
【实务评析】
孙夫人是个好男人,爱工作,爱家庭。
凌晨顶着风雪去上班途中遭此不幸,确实值得同情。
那么,上班路上雨雪路滑摔成骨折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我们来看看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